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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原创 2021-11-02 20:3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1月2日下午,六安市舒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据悉,11月2日15时,随着法槌声响起,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管理中队辅警王某某受贿罪一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涛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主持工作)陈盛源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该县公安局分管交管工作负责同志、县交管大队有关民警和县公安系统部分辅警、县纪委监委有关部室人员、县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共100余人旁听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6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管理中队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负责交通违法非现场简易程序处罚。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中结识专门从事买卖驾驶证积分、替他人处理车辆违法记录的“黄牛”程某(另案处理),后王某某接受程某请托,违规查询他人车辆违法信息,并在明知接收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非实际交通违法人、程某使用伪造的行驶证等情况下帮忙处理交通违法,并收取程某给予的好处费。经统计,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收受程某给予的钱款合计151335.16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舒城县人民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效地保障了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全程录音录像,并在互联网同步直播。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评议后,法庭继续开庭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舒城县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舒法 郭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1月2日下午,六安市舒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据悉,11月2日15时,随着法槌声响起,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管理中队辅警王某某受贿罪一案。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涛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主持工作)陈盛源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该县公安局分管交管工作负责同志、县交管大队有关民警和县公安系统部分辅警、县纪委监委有关部室人员、县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共100余人旁听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6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管理中队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负责交通违法非现场简易程序处罚。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中结识专门从事买卖驾驶证积分、替他人处理车辆违法记录的“黄牛”程某(另案处理),后王某某接受程某请托,违规查询他人车辆违法信息,并在明知接收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非实际交通违法人、程某使用伪造的行驶证等情况下帮忙处理交通违法,并收取程某给予的好处费。经统计,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共收受程某给予的钱款合计151335.16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舒城县人民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效地保障了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全程录音录像,并在互联网同步直播。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评议后,法庭继续开庭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舒城县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舒法 郭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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