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舒城县一男子从汽车销售公司离职三年,仍谎称自己还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假借原单位之名与朋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款项用于还债和赌博,致使朋友损失六十余万元。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童某退赔被害单位安徽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二万一千九百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原系安徽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2017年年底从该公司离职。2020年12月19日,被害单位安徽某科技公司法人林某(林某与童某系朋友关系)欲通过童某购买一辆宝马牌X5轿车,童某隐瞒其离职的事实,并谎称当日支付定金可以再优惠2000元,诱使林某支付定金20000元。2020年12月22日,童某以安徽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名义与安徽某科技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769900元,在合同签订后童某又加价2000元,实际最终成交价格为771900元。童某收到上述购车款后,将该购车款全部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并通过伪造虚假的购车转账记录、行程记录等欺骗林某,直至2021年1月13日案发。
另查明,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童某向外地某咨询公司员工张某尾号为0013的工商银行卡转账20000元,并附言“代林某转宝马X5定金”。童某于2020年12月28日与外地某咨询公司签订《汽车采购代理服务协议》,约定采购宝马X5轿车一辆,成交价格783900元。由于被告人童某未支付尾款763900元,后外地某咨询公司将宝马X5转卖给他人。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童某退还被害单位安徽某科技公司150000元。2021年3月2日,童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被告人童某骗取他人钱财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市场秩序,故对公诉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案发后被告人童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退还了被害单位15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将诈骗所得款用于赌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据被告人童某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陶涛 胡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