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泾县人民法院消息 近日,泾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1700元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4月24日,被告人李某骑电动车至泾县泾川镇幕桥路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上放有黑色手提包和黄色塑料袋,遂趁隙将黑色手提包和黄色塑料袋盗走,其中黑色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黄色塑料袋内有衣服、鞋子、玩具等物品。李某在盗窃得手后只留下现金,将其他物品丢至青弋江中。
4月26日,公安机关在泾川镇中心菜市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了剩余赃款153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李某于2014年、2017年、2020年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