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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安徽财经大学后勤集团一主任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清单披露

©原创 2021-09-30 09:5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前系安徽财经大学后勤集团经营性资产监管中心主任。9月30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姚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徽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安财)经营性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958581.7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408731.5元

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为控制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4号楼“悬空层”用于牟利,以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系姚某出资设立并实际经营)聘用人员李某的名义,与“安徽财经大学”签订租用该“悬空层”的协议,由姚某加盖安财公章,约定使用面积280平方米,并以李某名义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88268.5元,后姚某私自对该“悬空层”进行改造,隔离出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实际占用面积约650平方米。2014年4月至2020年5月,姚某安排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刘某某代表该学校,将其改造的教室、办公室先后出租给合肥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安徽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培训机构,并由刘某某收取该9家培训机构租金共计人民币1497000元。姚某某将其中的299400元交给刘某某当作酬劳,余款人民币1197600元被其占为己有。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312969.86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私自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号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秀宫造型理发店(负责人王某某),租金每年人民币74000元。同年9月至2019年12月,姚某通过王某收取王永军租金共计人民币516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以马某某的名义代表秀官造型理发店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203030.14歹元,余款312969.86元被其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110685.37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将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2号楼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水果店,租金每年人民币22000元。同年7月至2018年1月,姚某通过王某实际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13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先后以马某某、马某某妻子李某名义代表水果店经营户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1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姚某某为继续控制该经营性房屋,继续交纳租金。2012年7月至2019年12月,姚某某将收取的113000 元中52314.63元按合同约定用于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余款60685.37元被其占为己有。2020年3月,窦某承租该经营性房屋时,姚某为多收取房屋租金,以需要向原承租人补偿人民币50000元装修费用为由,通过其哥哥姚征向窦某收取50000元并占为己有。

(四)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126195元

2013年1月,安财后勤集团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186号2楼300平方米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给蚌埠市三人行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租期至2014年12月,每年租金人民币57132元。2014年6月,安财决定收回该经营性房屋,但叶某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被告人姚某某为帮助叶某某继续承租该房屋,同时也为能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帮助叶某某获得较高补偿,以安财后勤集团名义与叶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提前收回房屋的条件在原合同约定的退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的基础上,增加需向叶某某支付24个月租金。后叶某某依据上述虚假租赁合同,与安财后勤集团协商后达成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可获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为使网吧早日搬离,姚某先行向叶某某垫付150000元。2015年1月,姚某某申请安财后勤集团向叶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00元,叶某某在收款后即将该款转于姚某账户。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收取和管理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259063. 39元用于营利性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某某将收取的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在上交安财后勤集团账户前,先后多次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或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6059063.39元。

(二)2010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与其舅舅张某某等人共同注册的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需交纳第三期注册资本,其中,张某某应交纳人民币1200000元;同年4月12日,姚某为帮助张某某交纳该注册资本,以“投资款”为由,从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挪用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用于注册资本验资。当月,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将该1200000元予以返还。

三、受贿罪

2018年和2020年,杭州文都国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希望姚某某帮助在其公司接受培训的五名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安财组织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并许诺成功录取后会给予感谢费。姚某某接受请托后,向安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行政秘书王某某打招呼,并将杜某某的具体请托事项告知王某某。上述五名考生被录取后,杜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委托刘某某送给姚某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前系安徽财经大学后勤集团经营性资产监管中心主任。9月30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姚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徽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安财)经营性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958581.7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408731.5元

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为控制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4号楼“悬空层”用于牟利,以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系姚某出资设立并实际经营)聘用人员李某的名义,与“安徽财经大学”签订租用该“悬空层”的协议,由姚某加盖安财公章,约定使用面积280平方米,并以李某名义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88268.5元,后姚某私自对该“悬空层”进行改造,隔离出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实际占用面积约650平方米。2014年4月至2020年5月,姚某安排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刘某某代表该学校,将其改造的教室、办公室先后出租给合肥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安徽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培训机构,并由刘某某收取该9家培训机构租金共计人民币1497000元。姚某某将其中的299400元交给刘某某当作酬劳,余款人民币1197600元被其占为己有。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312969.86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私自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号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秀宫造型理发店(负责人王某某),租金每年人民币74000元。同年9月至2019年12月,姚某通过王某收取王永军租金共计人民币516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以马某某的名义代表秀官造型理发店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203030.14歹元,余款312969.86元被其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110685.37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将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2号楼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水果店,租金每年人民币22000元。同年7月至2018年1月,姚某通过王某实际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13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先后以马某某、马某某妻子李某名义代表水果店经营户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1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姚某某为继续控制该经营性房屋,继续交纳租金。2012年7月至2019年12月,姚某某将收取的113000 元中52314.63元按合同约定用于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余款60685.37元被其占为己有。2020年3月,窦某承租该经营性房屋时,姚某为多收取房屋租金,以需要向原承租人补偿人民币50000元装修费用为由,通过其哥哥姚征向窦某收取50000元并占为己有。

(四)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126195元

2013年1月,安财后勤集团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186号2楼300平方米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给蚌埠市三人行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租期至2014年12月,每年租金人民币57132元。2014年6月,安财决定收回该经营性房屋,但叶某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被告人姚某某为帮助叶某某继续承租该房屋,同时也为能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帮助叶某某获得较高补偿,以安财后勤集团名义与叶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提前收回房屋的条件在原合同约定的退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的基础上,增加需向叶某某支付24个月租金。后叶某某依据上述虚假租赁合同,与安财后勤集团协商后达成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可获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为使网吧早日搬离,姚某先行向叶某某垫付150000元。2015年1月,姚某某申请安财后勤集团向叶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00元,叶某某在收款后即将该款转于姚某账户。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收取和管理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259063. 39元用于营利性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某某将收取的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在上交安财后勤集团账户前,先后多次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或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6059063.39元。

(二)2010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与其舅舅张某某等人共同注册的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需交纳第三期注册资本,其中,张某某应交纳人民币1200000元;同年4月12日,姚某为帮助张某某交纳该注册资本,以“投资款”为由,从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挪用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用于注册资本验资。当月,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将该1200000元予以返还。

三、受贿罪

2018年和2020年,杭州文都国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希望姚某某帮助在其公司接受培训的五名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安财组织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并许诺成功录取后会给予感谢费。姚某某接受请托后,向安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行政秘书王某某打招呼,并将杜某某的具体请托事项告知王某某。上述五名考生被录取后,杜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委托刘某某送给姚某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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