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绩溪县法院消息,近日,绩溪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兴袭警罪、危险驾驶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兴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21年3月14日晚,绩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依法在路口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当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姚某兴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近查缉点时,发现有民警执勤,便调头驾车逃窜,后被赶到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姚某兴体内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欲将其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姚某兴趁其不备跳下路塝逃跑,后被民警追上并按倒在地。为挣脱控制,姚某兴暴力袭警,造成一位民警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姚某兴人体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被交通民警查控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及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绩溪县法院综合各量刑情节,作出以上判决。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绩溪县第一起因袭警入刑案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