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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食堂打饭插队起争执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6个月

©原创 2021-09-29 14:4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因不满他人插队打饭而引起争执发生互殴,将他人打成轻伤。据马鞍山雨山法院消息,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于9月28日生效。

2018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某公司食堂排队打饭时,被害人王某某从队伍后方插入到队伍,此举引起陶某的强烈不满,二人遂发生口角争吵,随后互相厮打,其中被告人陶某使用拳头朝王某某的面部击打了数拳。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侧眼眶内侧、下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陶某左侧上额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陶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15000元,王某某对陶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因不满他人插队打饭而引起争执发生互殴,将他人打成轻伤。据马鞍山雨山法院消息,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于9月28日生效。

2018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陶某在马鞍山市开发区某公司食堂排队打饭时,被害人王某某从队伍后方插入到队伍,此举引起陶某的强烈不满,二人遂发生口角争吵,随后互相厮打,其中被告人陶某使用拳头朝王某某的面部击打了数拳。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侧眼眶内侧、下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陶某左侧上额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陶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15000元,王某某对陶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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