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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给电诈分子转账后吞赃 六安一被告人“黑吃黑”获刑

©原创 2021-09-28 15:3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金寨县检察院9月28日上午发布一则“黑吃黑”的案例,涉案被告人明知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多次将银行卡邮寄至收卡人处,供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用于资金转账,然后通过不当手段盗取卡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的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罪一案,由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上旬,被告人储某某通过微信号朋友圈获知“代开信用卡”的广告信息,并添加广告信息上的收卡人微信。后储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明知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多次将银行卡邮寄至收卡人处,供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用于资金转账,入账结算资金达119万余元;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储某某将其个人信息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银行卡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期间,密切关注卡内资金情况,发现有大额资金转入时,多次通过挂失、变更、注销卡号等方式盗取卡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7610.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金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金寨县检察院9月28日上午发布一则“黑吃黑”的案例,涉案被告人明知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多次将银行卡邮寄至收卡人处,供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用于资金转账,然后通过不当手段盗取卡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的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罪一案,由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上旬,被告人储某某通过微信号朋友圈获知“代开信用卡”的广告信息,并添加广告信息上的收卡人微信。后储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明知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多次将银行卡邮寄至收卡人处,供电信诈骗网络犯罪活动用于资金转账,入账结算资金达119万余元;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储某某将其个人信息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银行卡非法提供他人使用期间,密切关注卡内资金情况,发现有大额资金转入时,多次通过挂失、变更、注销卡号等方式盗取卡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金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7610.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金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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