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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撞倒路人 车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原创 2021-09-22 15: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强某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强某峰在固镇县连城镇某小区内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皖C×号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着固镇县连城镇纬三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纬三路与经二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皖C×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强某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同月29日,经固镇县交管大队认定,强某峰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强某峰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其谅解。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强某峰因本次醉酒驾驶的行为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强某峰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峰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强某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强某峰知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强某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强某峰在固镇县连城镇某小区内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皖C×号灰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着固镇县连城镇纬三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纬三路与经二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高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受伤,皖C×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8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强某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同月29日,经固镇县交管大队认定,强某峰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强某峰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其谅解。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强某峰因本次醉酒驾驶的行为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强某峰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峰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强某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强某峰知他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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