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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微信群贩卖车用汽油 团伙四人均领刑

©原创 2021-09-10 15:4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亳州一非法贩卖汽油团伙,四人分工明确,先从山东采购车用汽油,用油罐车运输至储油地点,再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车用汽油的消息,向外贩卖汽油。据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消息,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 年 4 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告人焦某预谋共同出资 60000 元(每人出资 30000 元)合伙经营车用汽油,并约定所获利润平分。郑某某伙同焦某租赁一处位于亳州市高新区的闲置工地,并将定制的储油罐埋藏于租赁场地地下,用于储存购置的车用汽油。郑某某先后从山东省东明县以每吨 4200元至 6000 元不等的价格采购车用汽油,再通过油罐车运输至储油地点。被告人郑某某、焦某、及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车用汽油的消息,以每升 3.6 元至 5.6 元不等的价格向外贩卖车用汽油,以灌装方式向外贩卖。

2020 年 3 月,郑某某以杜某某名义租用位于柴胡路与药王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的空地,并购置厢式货车加装油罐、加油机等设备用于销售汽油。杜某某办理名为“亳州市谯城区二小姐时尚女装店”的收款二维码作为销售收款使用。2020 年 5 月份,郑某某雇佣被告人郑某雪负责该加油点的日常加油销售工作,郑某雪将每天销售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杜某某对账。2020年 8 月 28 日,该非法经营团伙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汽油 6693.9 升。

经查明,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郑某某向陈某某支付购油款共计 739140 元。2020 年 5 月至 2020年 8 月,郑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购油款共计 545730 元。郑某雪被雇佣后,共计销售汽油数额为 512975 元。

另查明,郑某某非法获利 34897 元,焦某非法获利 34897 元,郑某雪非法获利 10500 元。庭审后,被告人郑某某、焦某的家人分别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34897 元,被告人郑某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0500元。

2020 年 8 月 31 日,被告人焦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焦某、郑某雪、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情况下,经营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郑某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郑某某、焦某、郑某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开庭前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被告人杜某某、郑某雪符合缓刑条件。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亳州一非法贩卖汽油团伙,四人分工明确,先从山东采购车用汽油,用油罐车运输至储油地点,再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车用汽油的消息,向外贩卖汽油。据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消息,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9 年 4 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告人焦某预谋共同出资 60000 元(每人出资 30000 元)合伙经营车用汽油,并约定所获利润平分。郑某某伙同焦某租赁一处位于亳州市高新区的闲置工地,并将定制的储油罐埋藏于租赁场地地下,用于储存购置的车用汽油。郑某某先后从山东省东明县以每吨 4200元至 6000 元不等的价格采购车用汽油,再通过油罐车运输至储油地点。被告人郑某某、焦某、及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销售车用汽油的消息,以每升 3.6 元至 5.6 元不等的价格向外贩卖车用汽油,以灌装方式向外贩卖。

2020 年 3 月,郑某某以杜某某名义租用位于柴胡路与药王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的空地,并购置厢式货车加装油罐、加油机等设备用于销售汽油。杜某某办理名为“亳州市谯城区二小姐时尚女装店”的收款二维码作为销售收款使用。2020 年 5 月份,郑某某雇佣被告人郑某雪负责该加油点的日常加油销售工作,郑某雪将每天销售记录通过微信发送给杜某某对账。2020年 8 月 28 日,该非法经营团伙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汽油 6693.9 升。

经查明,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郑某某向陈某某支付购油款共计 739140 元。2020 年 5 月至 2020年 8 月,郑某某向刘某某支付购油款共计 545730 元。郑某雪被雇佣后,共计销售汽油数额为 512975 元。

另查明,郑某某非法获利 34897 元,焦某非法获利 34897 元,郑某雪非法获利 10500 元。庭审后,被告人郑某某、焦某的家人分别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34897 元,被告人郑某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0500元。

2020 年 8 月 31 日,被告人焦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焦某、郑某雪、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情况下,经营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郑某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郑某某、焦某、郑某雪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开庭前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被告人杜某某、郑某雪符合缓刑条件。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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