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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上超市将猪肉藏上衣离开 6次偷了25斤

©原创 2021-09-06 11:1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旬老汉祝某某多次前往淮北市相山区一家超市,偷偷将称好的猪肉藏在上衣,未付钱便离开,第七次采用同样方式偷猪肉时,被超市员工发现。日前,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分别于2021年1月4日、5日、8日、9日、10日、11日8时许,先后6次到淮北市相山区一家超市内,将事先在猪肉摊位上称重后的猪肉,趁无人时在超市粮油百货区藏在上衣内后未付钱离开,每次盗窃猪肉3斤左右;另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7时50分许,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4斤左右的猪肉离开,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将其从超市外喊回超市,祝某某将猪肉从上衣掏出后,付款100元离开。综上,被告人祝某某盗窃该超市内猪肉共计25斤左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祝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且其能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旬老汉祝某某多次前往淮北市相山区一家超市,偷偷将称好的猪肉藏在上衣,未付钱便离开,第七次采用同样方式偷猪肉时,被超市员工发现。日前,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分别于2021年1月4日、5日、8日、9日、10日、11日8时许,先后6次到淮北市相山区一家超市内,将事先在猪肉摊位上称重后的猪肉,趁无人时在超市粮油百货区藏在上衣内后未付钱离开,每次盗窃猪肉3斤左右;另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7时50分许,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4斤左右的猪肉离开,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将其从超市外喊回超市,祝某某将猪肉从上衣掏出后,付款100元离开。综上,被告人祝某某盗窃该超市内猪肉共计25斤左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祝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且其能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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