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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反映歙县溪头镇野猪数量太多 官方回复:组织合理、合法猎杀

©原创 2021-09-05 14:3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称,歙县溪头镇野猪数量太多,老百姓种的菊花、红薯、玉米都被破坏。歙县政府办回复表示,将积极对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狩猎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猎杀。具体如下:

网友留言称,歙县溪头镇汪满田、潘东宅等地方野猪数量太多,老百姓种的菊花、红薯、玉米都被破坏,现在野猪定义的是保护型野生动物,不能捕杀,老百姓辛苦种出来的庄稼有的一夜之间就没了,老人家都在流泪,希望市长大人到下面了解一下情况,帮老百姓解决一下难题。

歙县政府办回复:您反映的溪头镇汪满田、潘东宅等地方野猪数量太多破坏农作物问题,歙县政府高度重视,经溪头镇林业部门、联村干部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野猪祸害庄稼问题的情况赔偿问题,现根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2011年5月13日公布,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情形 野猪祸害庄稼问题符合“补偿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属于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之一,政府予以补偿。

 二、补偿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 补偿申请包括下列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二)初审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林业局)。 (三)核实确认、公示 县林业局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县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三、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失的60%。” 四、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补偿费资金渠道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县财政各负担50%。对于省级负担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补偿资金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下拨。

 今年以来,多次有村民通过电话等方式反映田地农作物被野猪损毁严重,对此,林业部门就野猪破坏农作物情况向县林业局作了报告,近期,黄山市出台了《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县里在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狩猎期组织狩猎队适量猎捕野猪,管控野猪种群数量。 野猪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得私自猎捕,今年以来又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加之现在也不在狩猎期,不能进行合法猎捕。由于近年来生态好转的同时又没有采取过猎捕,造成野猪数量增多,破坏农作物多发。 

下一步,我们一方面进一步做好宣传,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通过人为声响、加强巡逻等方式驱赶野猪,另一方面将积极对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狩猎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猎杀。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已于2021年8月31日打电话与你沟通,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具体联系。联系人:徐道龙 联系电话:0559-662001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称,歙县溪头镇野猪数量太多,老百姓种的菊花、红薯、玉米都被破坏。歙县政府办回复表示,将积极对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狩猎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猎杀。具体如下:

网友留言称,歙县溪头镇汪满田、潘东宅等地方野猪数量太多,老百姓种的菊花、红薯、玉米都被破坏,现在野猪定义的是保护型野生动物,不能捕杀,老百姓辛苦种出来的庄稼有的一夜之间就没了,老人家都在流泪,希望市长大人到下面了解一下情况,帮老百姓解决一下难题。

歙县政府办回复:您反映的溪头镇汪满田、潘东宅等地方野猪数量太多破坏农作物问题,歙县政府高度重视,经溪头镇林业部门、联村干部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野猪祸害庄稼问题的情况赔偿问题,现根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2011年5月13日公布,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情形 野猪祸害庄稼问题符合“补偿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属于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之一,政府予以补偿。

 二、补偿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 补偿申请包括下列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二)初审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林业局)。 (三)核实确认、公示 县林业局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县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三、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所在地市、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失的60%。” 四、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补偿费资金渠道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县财政各负担50%。对于省级负担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补偿资金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下拨。

 今年以来,多次有村民通过电话等方式反映田地农作物被野猪损毁严重,对此,林业部门就野猪破坏农作物情况向县林业局作了报告,近期,黄山市出台了《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县里在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狩猎期组织狩猎队适量猎捕野猪,管控野猪种群数量。 野猪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得私自猎捕,今年以来又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加之现在也不在狩猎期,不能进行合法猎捕。由于近年来生态好转的同时又没有采取过猎捕,造成野猪数量增多,破坏农作物多发。 

下一步,我们一方面进一步做好宣传,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通过人为声响、加强巡逻等方式驱赶野猪,另一方面将积极对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狩猎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合法猎杀。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已于2021年8月31日打电话与你沟通,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具体联系。联系人:徐道龙 联系电话:0559-66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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