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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大妈车内摔骨折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2万余元

©原创 2021-08-23 14:3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的王大妈在乘坐公交车时,不慎在车内摔伤,事后,王大妈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余元。日前,该案由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判,酌定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王大妈自担30%责任,遂判决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王大妈损失23696.16元;驳回原告王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六安的王大妈今年65岁,在当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今年4月26号,王大妈乘坐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辆公交车,该车由驾驶员秦某驾驶。该车在交通信号绿灯时启动通行,王大妈从车内座位起身准备下车,未站稳扶牢,在车内摔倒。

当天,王大妈被送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第9肋骨骨折,胸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一个月后出院,王大妈支付医药费:8734.92元。

事后,王大妈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5510.4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交公司辩称,对王大妈在公交车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其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因王大妈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未扶扶手,也未坐在座椅上,导致其摔伤。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大妈乘坐公交车出行,被告公交公司应将其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原告王大妈在车内摔伤,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王大妈乘坐公交车时应知晓需站稳扶牢,但其未能防范致使摔倒,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公交公司的责任。遂酌定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王大妈自担30%责任。被告秦某系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本案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本案王大妈的损失合计33851.66元。据此,判决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王大妈损失23696.16元;驳回原告王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的王大妈在乘坐公交车时,不慎在车内摔伤,事后,王大妈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余元。日前,该案由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判,酌定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王大妈自担30%责任,遂判决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王大妈损失23696.16元;驳回原告王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六安的王大妈今年65岁,在当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今年4月26号,王大妈乘坐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辆公交车,该车由驾驶员秦某驾驶。该车在交通信号绿灯时启动通行,王大妈从车内座位起身准备下车,未站稳扶牢,在车内摔倒。

当天,王大妈被送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第9肋骨骨折,胸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一个月后出院,王大妈支付医药费:8734.92元。

事后,王大妈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5510.4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交公司辩称,对王大妈在公交车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其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因王大妈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未扶扶手,也未坐在座椅上,导致其摔伤。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大妈乘坐公交车出行,被告公交公司应将其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原告王大妈在车内摔伤,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王大妈乘坐公交车时应知晓需站稳扶牢,但其未能防范致使摔倒,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公交公司的责任。遂酌定被告公交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王大妈自担30%责任。被告秦某系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本案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计算,本案王大妈的损失合计33851.66元。据此,判决被告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王大妈损失23696.16元;驳回原告王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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