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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一男子获刑四年

©原创 2021-08-13 18:1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8月12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公司分红手续费、走关系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郑某某共计173491元及小米笔记本电脑一部。骗取的钱财已被张某挥霍使用,笔记本电脑已被张某用于抵押借款。经鉴定,被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6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告后,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8月12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虚构公司分红手续费、走关系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郑某某共计173491元及小米笔记本电脑一部。骗取的钱财已被张某挥霍使用,笔记本电脑已被张某用于抵押借款。经鉴定,被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6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告后,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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