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7月2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工资款14270元返还被害人金某。
李某某承包了一个更新改建工程,雇佣金某某为其施工。工程结束,李某某从项目部结清工程款后,为逃避支付金某某14270元的工资,于2015年春节前躲回四川省资中县家中。2015年4月,金某某到淮南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投诉,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李某某于2015年8月5日10时前支付金某工资14270元,李某仍拒不支付。据此,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27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王苏雅 魏小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