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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出租、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这8人被判刑

©原创 2021-07-28 19:2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由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八名被告人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2020年底,被告人张某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网络黑灰产业,可以谋取暴利,遂想从中牟利。2021年1月份,张某祥与被告人高某密谋收集银行卡,通过在网络上认识的一个名为“老鹰”的人进行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祥负责联系“老鹰”、交纳押金;被告人高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募人员。后被告人高某在蚌埠市淮上区一公寓租赁一房间作为“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董某龙、陈某卜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又联系被告人苏某、高某腾、董某龙、魏某康等人专门办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后被告人董某龙又邀被告人魏某康、胡某祥进入该“工作室”。该“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是按照上家指示,将由他人转移到被告人高某等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再转移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经查,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人民币7717余万元,流出资金人民币7762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共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董某龙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被告人陈某卜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被告人苏某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

淮上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翔、高某、董某龙、陈某卜、苏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腾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八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蔡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李勇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由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八名被告人均获法院有罪判决。

2020年底,被告人张某祥通过互联网了解到网络黑灰产业,可以谋取暴利,遂想从中牟利。2021年1月份,张某祥与被告人高某密谋收集银行卡,通过在网络上认识的一个名为“老鹰”的人进行支付结算。被告人张某祥负责联系“老鹰”、交纳押金;被告人高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募人员。后被告人高某在蚌埠市淮上区一公寓租赁一房间作为“工作室”,招募被告人董某龙、陈某卜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又联系被告人苏某、高某腾、董某龙、魏某康等人专门办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后被告人董某龙又邀被告人魏某康、胡某祥进入该“工作室”。该“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是按照上家指示,将由他人转移到被告人高某等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再转移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经查,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人民币7717余万元,流出资金人民币7762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祥、高某共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董某龙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被告人陈某卜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被告人苏某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

淮上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翔、高某、董某龙、陈某卜、苏某、魏某康、胡某祥、高某腾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八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蔡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李勇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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