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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提供支付宝、微信给诈骗人员转移赃款 小伙获缓刑并处罚金

©原创 2021-07-01 16:4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明知犯罪分子需要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取转移诈骗赃款,95后小伙赵某某仍将其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从中获利1425元。日前,涡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1425元,予以没收。(已缴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8年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底,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犯罪分子需要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取转移诈骗赃款,将其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提供给犯罪分子。2020年3月底,诈骗人员骗取被害人杨某38500元,其中赵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收取杨某19475元钱,赵某某通过收款码转给诈骗人员18050元,赵某某获利1425元。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明知犯罪分子需要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取转移诈骗赃款,95后小伙赵某某仍将其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并从中获利1425元。日前,涡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1425元,予以没收。(已缴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8年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底,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犯罪分子需要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取转移诈骗赃款,将其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提供给犯罪分子。2020年3月底,诈骗人员骗取被害人杨某38500元,其中赵某某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收取杨某19475元钱,赵某某通过收款码转给诈骗人员18050元,赵某某获利1425元。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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