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记者今日从蚌埠市检察院获悉,充分考虑被不起诉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蚌埠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单位行贿罪案件中的嫌疑人刘某某和涉案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担任某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了公司在回笼资金、获取信息以及业务协调等方面获取帮助,于2009年至2014年,多次给予先后担任淮北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范某某现金。2014年,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潜逃国外,2019年9月6日,刘某某回国主动投案。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涉案企业、开展公开听证、组织人民监督员评议,并结合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刘某某和涉案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年纳税2000余万元,用工500余人的民营企业,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被不起诉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举行公开听证会,对刘某某和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是否能够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开展充分的讨论。与会的听证人员一致认为此案应当定性为单位行贿罪,对嫌疑人刘某某和涉案单位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检委会讨论和人民监督员评议,最终对刘某某和涉案单位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乐雅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李勇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