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5月27日下午3点,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六件安徽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作正式发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六件案件具体包括:从案由上看,劳务合同纠纷1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件、赡养纠纷2件、撤销监护权纠纷1件;从支持对象上看,农民工3件、老人2件、未成年人1件。这批典型案例是从安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上报的30余个案例中筛选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6件,它们集中展现安徽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和价值。这是安徽省首次就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对外发布典型案例。
六件安徽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 例 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贾某某等19人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 例 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周某等五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案 例 三【全椒县人民检察院】黄某某与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解案
案 例 四【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某与邓某某等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 例 五【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苏某某、胡某某与其子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 例 六【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与李某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 例 一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贾某某等19人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某食品公司从事蛋制品、豆制品、肉制品加工和销售,吸纳了周边剩余劳动力就业。贾某某等19人自2009年起进入公司务工。因经营不善,该公司自2013年开始陆续欠发工资53万余元。贾某某等19人多次催讨,但该公司一直拖延给付。
2018年初,贾某某等人决定采取诉讼手段讨要工资,并向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根据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引导贾某某等人向庐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初步审查,发现该系列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且春节将至,申请人多为农民工,家庭困难,遂于2018年1月9日决定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贾某某等人提供的欠条,查明该欠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出具,且欠条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从而确定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某食品公司拖欠贾某某等人工资款53万余元的事实。
2018年1月11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审查认为:贾某某等人在公司从事劳务数年,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对欠薪之事予以认可,因此贾某某等人起诉某食品公司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018年1月29日,经法院调解,贾某某等19人与某食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公司承诺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贾某某等19人的53万余元工资款。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该系列案件调解结案后,对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回访,发现贾某某等19人于2018年3月起陆续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0年8月,调解书确认的工资欠款仍未执行。通过调取法院执行卷宗,发现某食品公司涉及多起案件执行,其财产已被司法拍卖。为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系列案件进行执行监督,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妥善制定公司已拍卖财产的财产分配方案并积极予以执行。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贾某某等19人的工资款已于2021年1月7日全部执行到位。
案 例 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周某等五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2012年6月15日,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六安市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镇政府将某安置小区工程发包给该建设公司,后该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张某、彭某、沈某共同施工。张某、彭某、沈某又将工程绿化、下水道、油漆、弱电等项目交由周某等人施工,周某等人完成工程量并交付。2016年经结算,张某等人拖欠周某等5人工资款32万元,一直未给付。
周某等5人在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周某等人的诉请进行充分地了解,查阅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借条等证据,核实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办案中,承办检察官注重释法说理,向欠款人说明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阐明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2020年6月5日,张某等自愿将所欠工资款全额偿还,周某等5人全部撤回起诉。
案 例 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黄某某与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和解案
2018年9月,承包人江西省某建筑公司把全椒县某工程项目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柯某某,柯某某雇佣黄某某等人,主要负责部分建筑内墙和外墙粉刷工作。后来柯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2020年1月21日,柯某某向黄某某出具了一份《工资表》,并签字确认尚欠黄某某5万元钱。柯某某承认欠付工资,但其一直拒不给付。
江西籍农民工黄某某2020年9月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对拟起诉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拖欠其工资5万元的诉讼支持起诉。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核实权,向相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得知实际施工人柯某某已经离开全椒,通过电话联系,柯某某认为所欠工资没有这么多,且目前没有钱支付。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分析,认为黄某某有可能要求支付的工资存在不实部分,又通过到江西省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人社局以及对部分工友进行调查核实,证实其实际所欠的工资与其要求申请支持起诉的工资差距较大。检察机关立即与黄某某进行沟通,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其说明,并进行释法说理,其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的调查事实,并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尽快讨回所欠工资。
考虑到其为异地农民工,且目前仍处于外出务工的状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检察机关立即组织网上调解,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双方于2020年9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下欠5000元的工资得到支付。检察机关最终没有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对该案作终结审查决定,当事人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 例 四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刘某某与邓某某等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刘某某与已故丈夫共养育邓某某等五名子女,现已90岁,生活无法自理。因邓某某等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刘某某目前独自居住、无人照料。刘某某起诉至固镇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邓某某等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向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走访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发现了刘某某赡养纠纷案请求法律援助情况。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经与刘某某联系,其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支持起诉。2020年10月28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
围绕刘某某诉请赡养理由是否成立、如何根本解决刘某某赡养问题,检察机关作了如下调查核实:一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查询、调取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二是走访刘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向村干部全面核实相关情况,请当事人家族内有一定声望老者做思想工作。通过走访,检察人员了解到刘某某系独居老人,无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三是走访邓某某等四个子女,了解到其三名子女身居外地,一名子女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客观上都无法贴身照料老人日常生活,但四人均有支付赡养费的经济能力。四是积极协调沟通当地老年公寓,帮助解决刘某某入住老年公寓。
2020年11月6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固检民支[2020]34032300004号支持起诉书。该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为《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刘某某现已90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邓某某等作为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
经多方努力,2020年11月9日,在固镇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等四人同意每月支付刘某某赡养费,合计2600元。调解后,刘某某被妥善安排入住固镇县某老年公寓。
案 例 五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苏某某、胡某某与其子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苏某某和胡某某都已70多岁,共育有四个子女。2020年,一场重病致胡某某肢体残疾,原本不富裕的老人生活更加困难,又因老宅被拆,胡某某常年暂住敬老院,苏某某无固定住所,赡养问题亟待解决迫。村干部多次上门组织调解,但四子女因家庭琐事矛盾较大无法达成赡养合意,老人的赡养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021年2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接做好农民工讨薪矛盾风险化解工作的过程中,得知苏某某和胡某某两位高龄老人存在赡养费无着落的情况,遂走访老人居住的行政村深入了解情况。鉴于矛盾纠纷由来已久,多次调解未果,检察官依法告知两位老人有权向法院诉请四子女支付赡养费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随后两位老人向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两位老年人经济困难、文化水平不高,在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诉求的表达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且两位老人的四子女已成年,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苏某某和胡某某的支持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督促赡养人及时履行义务,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依法支持两位老人诉请支付赡养费。
2021年4月20日,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由分管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法庭上,四子女因赡养问题争吵不休,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了解家庭矛盾的症结,挽救亲情,副检察长当即联系到村书记,村里选派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到庭参与,合力促调解。因子女争吵激烈,老人在庭审中多次哽咽。检察官当庭发表意见:“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成年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子欲养而亲不待,不要等失去才后悔”。通过多方耐心向老人的子女进行释法说理和说服教育,四子女意识到不尽赡养义务给老人带来的伤害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庭就二位老人赡养费问题当场达成调解,并且子女同意帮助老人盖房居住至百年之后,让老人不再居无定所。
案 例 六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与李某某撤销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李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与李某(2006年9月11日出生)系亲生父女关系,李某某作为对李某负有监护教养职责和义务的人员,不仅没有尽到为人父亲的保护职责,反而违背伦理道德、触犯法律,违背李某意愿,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家中多次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对李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2020年1月6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李某某涉嫌强奸罪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李某某刑事犯罪庭审中,办案检察官综合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对李某某从重处罚意见。界首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考虑到刘某文化水平低,缺乏稳定经济来源,在涉案证据提交、出庭应对、法律知识运用、个人意见表达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告知李某母亲刘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李某某对李某的法定监护权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随后刘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某对被监护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权的法定事由,刘某申请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20年3月19日,界首市人民检察决定支持起诉。2020年8月21日,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刘某、李某某二人系李某的监护人,监护人李某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李某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撤销李某某对李某的监护权,申请人刘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某对李某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刘某为李某的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检察官通过前期走访调查了解到,刘某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在家待业,家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并且由于案件的发生,刘某带着李某居住在娘家,家庭生活较困难,遂主动告知刘某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经刘某申请,2020年2月19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依法给予刘某2万元的司法救助。
此外,随后的离婚案件中,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还向司法局发函,建议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司法局采纳建议,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诉讼,确保了刘某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赵明玉 许佳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