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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一男子醉驾欲逃脱控制 捏伤民警下体涉袭警罪被提起公诉

©原创 2021-06-02 13:0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路遇交警检查,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按倒在地,为挣脱逃跑,男子用力捏住民警下体致其阴囊挫伤。6月2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该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砖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2021年3月14日晚,被害人绩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周某某依据大队指示,带领冯某某等四名辅警在绩溪县华阳镇S346省道华龙公路徽佳别苑小区路口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当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皖P8****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近查缉点时,发现有民警执勤,便调头驾车逃窜至公路旁小路尽头的某公司院内,后被赶到的周某某等人查获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周某某等人欲将其带回大队进一步调查,姚某某趁其不备跳下路塝逃跑,后被周某某追上并按倒在地,姚某某为挣脱控制,左手用力捏了周某某下体3至4秒。随后赶到的辅警冯某某、程某某一同将姚某某控制住,并带离现场。经绩溪县人民医院诊断,周某某阴囊挫伤。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姚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人体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路遇交警检查,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按倒在地,为挣脱逃跑,男子用力捏住民警下体致其阴囊挫伤。6月2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该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砖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2021年3月14日晚,被害人绩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周某某依据大队指示,带领冯某某等四名辅警在绩溪县华阳镇S346省道华龙公路徽佳别苑小区路口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当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皖P8****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近查缉点时,发现有民警执勤,便调头驾车逃窜至公路旁小路尽头的某公司院内,后被赶到的周某某等人查获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周某某等人欲将其带回大队进一步调查,姚某某趁其不备跳下路塝逃跑,后被周某某追上并按倒在地,姚某某为挣脱控制,左手用力捏了周某某下体3至4秒。随后赶到的辅警冯某某、程某某一同将姚某某控制住,并带离现场。经绩溪县人民医院诊断,周某某阴囊挫伤。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姚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人体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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