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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宿州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获刑半年

©原创 2021-05-30 13:4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宿州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5月30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书显示,被告人冯某东,男,1974年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宿州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冯某东利用其担任宿州市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通过借支手段从公司挪用人民币16万元(以下币种同),至同年11月20日将其中的5万元用赞助规划局建设费用,剩余11万元用于个人使用。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冯某东将挪用的11万元退还。

被告人冯某东于2021年1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冯某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东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归还挪用的资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宿州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5月30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书显示,被告人冯某东,男,1974年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宿州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冯某东利用其担任宿州市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通过借支手段从公司挪用人民币16万元(以下币种同),至同年11月20日将其中的5万元用赞助规划局建设费用,剩余11万元用于个人使用。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冯某东将挪用的11万元退还。

被告人冯某东于2021年1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冯某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东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归还挪用的资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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