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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毒鱼案”公开宣判 五被告分别获刑

©原创 2021-05-21 15:1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休宁县人民法院消息,5月21日上午,休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余某焱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余某长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余某安、吴某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五人共同赔偿休宁县小源河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96853.6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一万元及汪村镇大连河修复增殖放流费用75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休宁县小源河(含支流)水域全年禁渔。2020年7月,被告人余某、余某焱、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或分或合,先后两次到上述水域的汪村镇大连村戴坑组双河口河段、岭背河段使用“甲氰菊酯”农药毒鱼的方式捕捞河鱼食用,其中余某、余某焱参与两次,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各参与一次。经评估,两起毒鱼事件造成水生动物直接死亡经济损失96853.6元,对事发水域其他动物、生态环境和水质产生一定影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制定汪村镇大连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暂定于今年6月在该流域放流鱼苗10万尾,预计费用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余某焱、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明知小源河水域全年禁渔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的毒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休宁县人民法院消息,5月21日上午,休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余某焱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余某长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余某安、吴某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五人共同赔偿休宁县小源河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96853.6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一万元及汪村镇大连河修复增殖放流费用75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休宁县小源河(含支流)水域全年禁渔。2020年7月,被告人余某、余某焱、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或分或合,先后两次到上述水域的汪村镇大连村戴坑组双河口河段、岭背河段使用“甲氰菊酯”农药毒鱼的方式捕捞河鱼食用,其中余某、余某焱参与两次,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各参与一次。经评估,两起毒鱼事件造成水生动物直接死亡经济损失96853.6元,对事发水域其他动物、生态环境和水质产生一定影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制定汪村镇大连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暂定于今年6月在该流域放流鱼苗10万尾,预计费用7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余某焱、余某长、余某安、吴某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明知小源河水域全年禁渔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的毒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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