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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行人横穿护栏闯机动车道与摩托车相撞 致摩托车主死亡获刑

©原创 2021-05-14 18:2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交通肇事主体并非是机动车的“专属”,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也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六安市舒城县的李某走路时不顾交通规则,穿越护栏横闯机动车道,与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撞个正着,导致摩托车主死亡,自己受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5月14日下午从舒城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李某在舒城县境内206国道1183KM+105M处,由东向西穿越道路中间护栏横过机动车道时,与由北向南行使至此的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死亡,李某受伤。

同年7月14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治疗期间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6月2日,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并于同年6月3日履行完毕。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近亲属向该县法院提交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我们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穿公路护栏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官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  王海瑞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交通肇事主体并非是机动车的“专属”,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也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六安市舒城县的李某走路时不顾交通规则,穿越护栏横闯机动车道,与正在行驶的摩托车撞个正着,导致摩托车主死亡,自己受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5月14日下午从舒城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0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李某在舒城县境内206国道1183KM+105M处,由东向西穿越道路中间护栏横过机动车道时,与由北向南行使至此的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死亡,李某受伤。

同年7月14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治疗期间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6月2日,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并于同年6月3日履行完毕。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近亲属向该县法院提交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我们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穿公路护栏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官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  王海瑞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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