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29日下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合伙以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场外配资业务,约定按照4:3:3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被告人朱某、林某受雇佣从事具体业务活动。被告人吴某全面负责管理配资业务,具体分管分仓软件风险控制管理、联系金主和客户;翁某、陈某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林某从事日常风控管理、软件运维、制作报表等工作。
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场外配资业务采用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引入易管家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资金需求方)向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林某的工商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金主(资金供应方)收到保证金后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林某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虚拟子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委托先发至分仓系统,分仓系统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账户中的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该公司收取客户配资额1%至1.3%不等的月息,支付金主0.9%至1.1%不等的月息,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被告人吴某等人使用易管家软件通过华某等11名金主向何某等20余名客户场外配资达4389万元,获利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系主犯,依法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林某、朱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林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被告人朱某、丁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该案非法经营的方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并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确定该案的犯罪情节及量刑幅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婧 王艺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余国章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