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消息,12月29日,颍上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绑架、强制猥亵、王某某绑架一案。颍上县检察院检察长宋献彬出庭支持公诉,颍上县法院院长宁亚伟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颍上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某因与刘某某情感纠纷,于2020年6月从浙江省松阳县来到颍上县八里河镇,在刘某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制猥亵。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又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到颍上县八里河镇绑架了刘某某的女儿郭某某,期间张某对郭某某实施强制猥亵。
颍上县法院认为,颍上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对此予以采纳,并当庭宣判,以绑架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