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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前男友深夜吃夜宵 黄山一男子用玻璃杯砸伤“情敌”被起诉

©原创 2021-03-22 17:2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深更半夜发现妻子与前男友在一起吃夜宵,黄山一男子一时气愤用玻璃杯砸向妻子前男友,致其头面部受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江某某提起诉讼。3月2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起案件起诉书内容。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2020年10月26日23时,被告人江某某获悉其妻子凌某某与朋友等人在皖机三村附近吃夜宵,后江某某前往寻找妻子,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黄山路阿杰锡纸烧烤店中发现其妻子凌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及朋友等人在吃夜宵。因被害人洪某某与妻子凌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洪某某又曾将江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破,被告人江某某一时气愤,便回到车内拿了一个玻璃杯前往阿杰锡纸烧烤店内用玻璃杯砸向被害人洪某某面部右侧,致使洪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洪某某5万元整。江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深更半夜发现妻子与前男友在一起吃夜宵,黄山一男子一时气愤用玻璃杯砸向妻子前男友,致其头面部受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江某某提起诉讼。3月2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起案件起诉书内容。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2020年10月26日23时,被告人江某某获悉其妻子凌某某与朋友等人在皖机三村附近吃夜宵,后江某某前往寻找妻子,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黄山路阿杰锡纸烧烤店中发现其妻子凌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及朋友等人在吃夜宵。因被害人洪某某与妻子凌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洪某某又曾将江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破,被告人江某某一时气愤,便回到车内拿了一个玻璃杯前往阿杰锡纸烧烤店内用玻璃杯砸向被害人洪某某面部右侧,致使洪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洪某某5万元整。江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2月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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