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萧县一饭店老板潘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卤制食品时添加罂粟壳,并将加入罂粟壳卤制后的鸡与鸭翅对外销售。3月12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起诉书。
2020年5月21日,潘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卤制食品时添加罂粟壳,并将加入罂粟壳卤制后的鸡与鸭翅对外销售。当日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饭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现场提取卤汤等物品。经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卤汤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成份,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