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一禁毒民警在饭店喝羊肉汤时,发现味道异常,遂用吗啡试剂检测,发现该羊肉汤馆出售的羊肉汤中含有吗啡成分,便对该羊肉汤馆进行检查、羊肉汤等送检,送检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且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和那可汀成分。日前,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羊肉汤馆老板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41.98克罂粟壳粉末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三年内从事餐饮服务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亳州市高新区经营一家羊肉汤馆。为使羊肉汤出味,吸引更多顾客前来惠顾,李某某在调味材料汤中添加罂粟壳粉末。2020年9月27日,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李某某经营的羊肉汤馆吃饭时,通过吗啡试剂检测发现该羊肉汤馆出售的羊肉汤中含有吗啡成分,遂对该羊肉汤馆进行检查,并将扣押的羊肉汤、疑似罂粟壳粉末送检。
经鉴定,调味材料汤中检出婴粟碱、那可汀、吗啡、可待因和蒂巴因,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疑似罂粟壳粉末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和那可汀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