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9日上午,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歙县公安局原三级警长江振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江振华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江振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条件,采取侵吞、收入不记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55856.89元;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江振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条件,挪用公有资金794475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非法获利35100元,所挪用公款至2016年11月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振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江振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评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