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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黄山人防系统一干部行贿260万 一审获刑3年

©原创 2021-03-01 12:0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连某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60万元。2020年12月30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某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近日,中国文书裁判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文书显示,被告人连某鹏,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河北省柏乡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原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区域业务负责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黄山市屯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连某鹏作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区域业务负责人,在黄山市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及黄山市区县人防机动通信系统建设采购项目中,为谋取及感谢时任黄山市人防办主任刘某在采购价格、项目验收和回款方面的关照,通过送现金、虚假广告发布合同、转账到刘某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先后八次送给刘某2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连某鹏在屯溪区监察委员会宣布留置前,主动交待了其向刘某行贿的主要犯罪事实。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连某鹏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鹏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行为,依法成立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连某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60万元。2020年12月30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某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近日,中国文书裁判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文书显示,被告人连某鹏,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河北省柏乡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原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区域业务负责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黄山市屯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连某鹏作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区域业务负责人,在黄山市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及黄山市区县人防机动通信系统建设采购项目中,为谋取及感谢时任黄山市人防办主任刘某在采购价格、项目验收和回款方面的关照,通过送现金、虚假广告发布合同、转账到刘某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先后八次送给刘某2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连某鹏在屯溪区监察委员会宣布留置前,主动交待了其向刘某行贿的主要犯罪事实。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26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连某鹏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鹏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行为,依法成立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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