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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万利受贿24余万元 获刑三年

©原创 2020-10-13 08:55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黄山市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万利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受贿24.25万元。近日,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万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万利所退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五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万利,男,197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黄山市公路管理局休宁分局工养科科长、黄山市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万利在担任黄山市公路管理局休宁分局工养科科长、黄山市S221线殷大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技术部负责人、黄山市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4.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万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万利具有索贿情节,且曾因犯受贿罪受过刑事追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万利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黄山市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吴万利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受贿24.25万元。近日,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万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万利所退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五百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万利,男,197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黄山市公路管理局休宁分局工养科科长、黄山市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万利在担任黄山市公路管理局休宁分局工养科科长、黄山市S221线殷大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技术部负责人、黄山市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共计24.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万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吴万利具有索贿情节,且曾因犯受贿罪受过刑事追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万利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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