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数罪并罚获刑5年8个月 安庆市政协原副秘书长李琳二审维持原判

©原创 2021-02-24 11:4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庆市政协原副秘书长李琳曾担任太湖县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11.2万元,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成为当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网。日前,安庆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人李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被告人李琳退缴的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收受黑社会组织行贿36.7万元,成为该组织关系网

判决书显示,李琳,男,汉族,1964年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2005年7月至2010年8月任太湖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10年8月至2013年3月任太湖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担任太湖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任安庆市港口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安庆市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任安庆市政协机关党组成员;2019年6月至案发任安庆市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琳在担任太湖县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11.2万元,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其中,被告人李琳在任太湖县常务副县长期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某(已另案处理)社交圈相互关联、利益相互交织,成为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网。李某为希望和感谢李琳在为其控股的太湖县某拆迁公司、太湖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等事宜上给予关照,先后六次送给李琳现金共计36.7万元,李琳均予以收受。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损失1704万元

此外,2012年12月份,太湖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太湖县一项目开发过程中,太湖县人防办要求该公司履行人防工程建设报建、立项等程序。后经人防办实地勘察,发现该项目已经进行了地下室工程建设,无法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2013年1月,县人防办要求公司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找到被告人李琳,以《投资合作协议》是2009年签订,且太湖县当时并未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由,要求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李琳相关规定,在未征求人防办意见、未请示汇报或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批准免征该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经鉴定,该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1704.7410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704.7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判决被告人李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被告人李琳退缴的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琳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庆市政协原副秘书长李琳曾担任太湖县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11.2万元,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成为当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网。日前,安庆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人李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被告人李琳退缴的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收受黑社会组织行贿36.7万元,成为该组织关系网

判决书显示,李琳,男,汉族,1964年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2005年7月至2010年8月任太湖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10年8月至2013年3月任太湖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担任太湖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任安庆市港口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安庆市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任安庆市政协机关党组成员;2019年6月至案发任安庆市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琳在担任太湖县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11.2万元,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其中,被告人李琳在任太湖县常务副县长期间,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某(已另案处理)社交圈相互关联、利益相互交织,成为李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网。李某为希望和感谢李琳在为其控股的太湖县某拆迁公司、太湖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等事宜上给予关照,先后六次送给李琳现金共计36.7万元,李琳均予以收受。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损失1704万元

此外,2012年12月份,太湖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太湖县一项目开发过程中,太湖县人防办要求该公司履行人防工程建设报建、立项等程序。后经人防办实地勘察,发现该项目已经进行了地下室工程建设,无法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2013年1月,县人防办要求公司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找到被告人李琳,以《投资合作协议》是2009年签订,且太湖县当时并未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由,要求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李琳相关规定,在未征求人防办意见、未请示汇报或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批准免征该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经鉴定,该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1704.7410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704.7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琳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判决被告人李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被告人李琳退缴的违法所得一百一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琳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