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黄山市黟县人民法院消息:1月12日,黟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路上行驶,与他人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将其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经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