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8月28日下午发布消息说,该院近日审理了该县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七名被告人受到刑法处罚。陆某某、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金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杨某某、邹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十万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了解到,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乔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县诸佛庵镇两村建造窑炉,用于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并投入使用。2019年5月,窑炉被该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期间非法处置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共计8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经认定,废弃电路板是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张德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