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田万山等18人恶势力犯罪案在灵璧县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田万山、陈凯等18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田万山、陈凯等7人并处罚金四十万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万山于2009年开始在非法放贷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凯、陈康、李亮、彭中涛、花健、张虎、谷闫、刘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灵璧县境内通过诱使他人签订虚高的“抵押”协议、强立债权、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采取暴力、胁迫或借助诉讼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又以索债为名,敲诈、滋事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非法拘禁他人。该团伙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灵城镇地区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康、陈凯除参加田万山恶势力犯罪集团之外,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经常与被告人姚晓、姚宁宁、位佳明、张木子、徐楠、司宇、马峰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灵璧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陈康、陈凯为恶势力的纠集者,被告人姚晓、姚宁宁、位佳明、张木子、徐楠、司宇、马峰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万山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凯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康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谷闫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亮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花健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木子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宁宁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晓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位佳明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中涛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姚康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林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峰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司宇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在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基础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