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0月26日,宿州警方发布通报,再次正告“东方银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人员,应认真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违法所得资金明细,于2020年11月15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并退缴在职期间的全部违法所得。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的6月2日和9月10日,宿州警方就曾2次发布关于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分支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查处情况的通报。
根据通告,宿州市公安部门依法对东方银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开设的分支机构开展立案调查。经工作,2020年5月23日萧县经侦大队对银谷萧县分公司负责人纵某(女,50岁)、张某(女,48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5月24日涌桥区经侦大队对银谷宿州分公司负责人宋某(男,38岁)、王某(女,50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5月26日灵璧县经侦大队对银谷灵璧分公司负责人任某(女,50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5月29日场山县经侦大队对银谷公司场山分公司负责人朱某(女,57岁)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调查取证、人员审查、投资人接报案、资产追缴等工作正在全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