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0月12日,记者从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伪造的行程单欺瞒合作单位,根据实际票务信息在空白行程单上虚增机票金额数十元至上千元不等,骗取机票差价。近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雨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马鞍山市注册经营了一家航空票务咨询服务中心。2017年7月,刘某某的丈夫注册成立西安市新城区某票务信息服务部,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刘某某。
2010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刘某某先后以马鞍山市某航空票务咨询服务中心、西安市新城区某票务信息服务部名义为安徽某机电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国内航空运输票务服务,双方签有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刘某某每月将该公司订购的机票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方式邮寄给该公司,用于机票资金结算。刘某某个人所赚取的服务利润系根据订票量、订票金额、机票折扣、涉及航线距离等因素,从其上家由民航总局授权认可的票务代理公司获得返点。
2016年4月份,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航协)下发了《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原先的销售代理费由原来的按比例支付,改为按每张机票定额支付。按照航协的文件规定,刘某某因无航协授权的代理权限,故没有资格与各家航空公司商谈具体代理费支付数额和方法,且由于航空公司与销售代理企业协商的代理费只能根据市场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浮动,再加上各航空公司之间竞争激烈,这就造成了销售代理企业获取的代理费用降低,导致刘某某下级个人代理商获取的返点降低。
为转嫁市场风险,刘某某个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采取使用从网上购买的空白行程单及专门用于打印航空运输电子机票行程单的软件在其家中自行打印,且根据实际票务信息在空白行程单上虚增机票金额从数十元至上千元不等。后将其自行打印的行程单提供给该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由此骗取该公司资金。经审计鉴定,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履行与该公司协议过程中实际骗取人民币 55002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侦查机关追缴,被告人刘某某将赃款已全部退赔给该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5500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行程单是伴随电子客票而出现的产物。由于航班信息和价格在行程单上均有体现,很多人将它作为报销凭证。本案中的票务代理刘某某,为转嫁市场风险,钻电子客票漏洞、伪造虚假行程单,以较低的价格为合作的业务单位订票,却在作为报销凭证的行程单上打印较高的票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将对方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等待她的只有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