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今天从凤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县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连等8人依法承担因非法狩猎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180405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期间,王某奎、童某俊夫妇在凤台县古店乡的周边区域内散布收购野生水鸟的信息,向他人出售狩猎野生水鸟的工具,并在自家住宅内搭建鸟棚,以用于临时圈养收购来的野生水鸟。
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30日,王某连、王某学、王某后、王某盟、刘某体、朱某体分别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水鸟共计4413只(其中404只已放生)。后由王某奎、童某俊夫妇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二人将收购的水鸟临时圈养在鸟棚里,再运往霍邱县销售。经鉴定,涉案野生水鸟的物种名是“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连、王某学、王某后、王某盟、刘某体、朱某体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奎、童某俊明知六被告人向其出售的黑水鸡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收购黑水鸡4413只,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八名被告人因其罪行分别被判处刑罚。
该案中,8名被告人非法猎捕、贩卖黑水鸡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又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妨碍禽流感防控工作,给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带来巨大威胁,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因非法狩猎及非法贩卖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
庭审中,8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自愿接受处罚。
陈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