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9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三名被告被判拘役,并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2日至5月25日期间,程某、秦某某和徐某有9个夜晚窜至长丰县、肥东县境内,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公路边的标牌缝隙掏出八哥幼鸟141只。同年5月28日晚,程某伙同秦某某在肥东县袁河西水库南侧水泥路边,从电线杆上小木箱内掏出八哥幼鸟32只。二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从二人的摩托车后备箱和塑料工具箱内查获幼鸟32只。
经鉴定,“八哥”幼鸟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程某通过微信共出售“八哥”幼鸟32只,共获利人民币1980元;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出售“八哥”幼鸟59只,共获利人民币3850元,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出售“八哥”幼鸟,共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66只八哥幼鸟送到养殖公司养殖,由于出壳时间较短,共存活35只,死亡31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某、秦某某、徐某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秦某某、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内,单独或结伙采用掏窝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秦某某、徐某相互配合,行为积极主动,同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对被告人程某、秦某某、程某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电工鞋、头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程某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600元;被告人秦某某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5000元;被告人徐某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000元;被告人程某、秦某某连带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600元(均已缴纳)。被告程某、秦某某、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