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纪检监察网消息:9月30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来安县原县委书记刘荣祥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荣祥利用其先后担任天长市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来安县原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并购优惠、“退城入园”企业选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前返还工程保证金、工程款支付、贷款担保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3.5万元;刘荣祥辞去公职后,利用原担任来安县委书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万元。
综合刘荣祥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刘荣祥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