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21日,天长市法院开出一张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施行后,该院首例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2012年10月,被告汪某、周某美(二人系夫妻)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谭某借款80万元,谭某将借款汇入周某美银行账户,约定月利率1%。2016年10月,汪某向谭某出具含本金及利息的借条,周某明签字担保,后汪某夫妇归还利息15万元。
2020年8月,谭某提起诉讼,其诉状称除汇入周某美银行账户的80万元外,其还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20万元,本金共100万元,要求被告还本付息。法庭审理中,谭某宣读诉状后,被告辩驳称本金应为80万,承办法官万唐仓追问借款细节,并严明法庭纪律,释明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谭某这才吐露“真相”,称为多获取利息,虚构了现金交付20万元的“事实”,实际借款本金只有转账交付的80万元。
法院认为,谭某对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并限期交纳。
法官提醒,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参与人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人民法院针对恶意捏造法律关系、隐瞒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