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近日,和县法院判处一名男子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为方便抢夺,在和县乌江镇提前购买了一辆电瓶车,今年1月17日8时许,张某将电瓶车停在乌江镇农业银行门口,并使电瓶车处在开启状态。随后,张某身穿事先准备好的外卖外套,乔装外卖小哥,佩戴头盔、口罩来到乌江镇农业银行大厅内伺机夺取取款人的钱财。当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来到该银行,从柜台内现取了十万元人民币并装入塑料袋内。张某见状尾随王某来到银行门口台阶处,趁其不备,从王某手中夺走装有十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因来不及骑电动车,便向银行马路对面的巷内逃窜。王某呼喊路边群众求助,最终张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以及其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