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一男子通过货到付款方式网购手机,验货时假装付款不成功,提出带快递员一起去取钱,却趁快递员停车之机抢走手机溜之大吉。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于9月1日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开车途经滁州休息时,在京东app订购了一台苹果11PRO手机,价格为10899元,收货地址为琅琊区某火锅店门口,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次日商家发货由快递员范某某负责送货,到货后快递员范某某联系李某某到指定地点取货付款。当日20时许,双方在收货地址门口见面后,李某某坐在自己驾驶的轿车内提出要求验货,验完货后未将手机还给范某某,在几次付款未成功的情况下,提出驾车带范某某一起去取钱,其趁范某某停车之机,带着未付款的手机独自驾车离开现场。
第二日早晨李某某联系范某某,得知范某某已报警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