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施某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施某某纠集其他6人共同成立天长市某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并向社会人员出借贷款。为追讨债务,成立以施某某为首,其余6人等为主要成员的催债组织,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利息低、门槛低、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诱使被害人前来借贷,并多次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的方式恐吓他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已经具备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追讨债务,多次以滋扰、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媛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