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宣城检察消息:近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旌德县政协原副主席余苏谷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非法采矿罪一案,在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余苏谷一人犯三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15名同案被告人也均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等刑罚。
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苏谷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资产78万元;1998年至2011年,余苏谷在担任旌德县林业局局长、县委办主任、城东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余苏谷伙同汪尚华、金国强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以河道清淤工程为名,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石,情节特别严重,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苏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余苏谷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余苏谷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