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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期15年!六安“葡金案”7名被告获刑

©原创 2020-07-29 20:31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裕安检察消息:2020年7月,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家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经严格细致审查,对主犯陈家虎追加认定漏罪——集资诈骗罪,并成功追诉了李俊洗钱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家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李斌、丁利荣、杨庆云、张月、刘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李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丁利荣、杨庆云、张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至三十万不等。

被告人李俊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普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裕安检察消息:2020年7月,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家虎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经严格细致审查,对主犯陈家虎追加认定漏罪——集资诈骗罪,并成功追诉了李俊洗钱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家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李斌、丁利荣、杨庆云、张月、刘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李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丁利荣、杨庆云、张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至三十万不等。

被告人李俊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官普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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