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一家居店老板张某某在转让店铺过程中,将在经营过程中收集的三万余条有名字、电话、房屋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并附赠给新的老板,张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滁州某广场经营家居店。2018年8月31日,张某某将店面转让给邵某某及其合伙人,张某某将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搜集的30000条以上的几十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财产信息500条以上)保存在家居店前台电脑上,在转让时将该前台电脑一并转让给了邵某某等人,后邵某某合伙人向张某某索要客户资源,张某某让其自己在电脑中找,且又通过手机微信向邵某某发送了583条公民个人信息。
同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事实经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非法获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从事经营的个人、企业,一定要合法经营,千万不要去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去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经营,即使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不要未经当事人允许就进行扩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