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6月15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孔凡槽、孔祥军等2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其中孔凡槽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孔祥军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5万元。
2015年7月,被告人孔凡槽、孔祥军为牟取不法利益,成立天长市乾锋市场调查事务所(下称乾锋公司),孔凡槽利用其曾犯罪被判刑的影响力,网罗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孔祥军利用其社会关系网为公司联系出借人或出资人,以乾锋公司的名义对外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债务催收。为规避法律风险,2016年1月,两被告人成立安徽宏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宏伟公司),专职从事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后又继续吸纳被告人陈银、戴明亮等多人加入,进一步壮大规模,逐步形成以孔凡槽、孔祥军为首要分子的内部层次分明,要求成员讨债要狠、互相团结,绝对服从指挥的较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至2017年间,该集团采取暴力、“软暴力”兼用收债,并收取高昂的催收费,从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害人陆某向孔凡槽借款2万元,出具借条注明4.5万元;2014年,因不堪孔凡槽等人滋扰,被害人胡某被迫还款45万元,其中催收费为13.5万元;在解决陈某波与陈某二人债务纠纷时,宏伟公司收取催收费10.9万元。2015年,为找到被害人宰某,孔凡槽授意他人在其车上安装定位器,非法追踪到宰某,实施非法拘禁。2016年,刘某因取消委托催收事宜,被逼支付“违约金”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凡槽、孔祥军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与其分别犯的诈骗罪、重婚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同案的被告人陈银等11人均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胡静秋等7人参加恶势力性质集团,亦以相应罪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