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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开出航运企业安全主管兼职罚单

2025-04-09 12:51

4月2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县内航运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船运船务公司安全与防污染主管董某不在岗,其自2024年8月起兼职中发****号船船长;同日发现某航运公司海务主管殷某系该公司安全与防污染主管人员,兼职皖中发****船船长。

两家航运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兼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上述两家航运企业立即改正,分别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管理人员缺位可能导致船舶安全管理脱节,对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不能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指导,可能导致发生设备故障及险情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及时给船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及岸基保障,难以高效进行应急反应,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无法全职履行职责,错失公司管理重大决策,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可能导致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下降。交通执法部门提醒: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确保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重要角色,一旦脱岗,所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李军、马雪松)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月2日,舒城县交通执法大队对县内航运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船运船务公司安全与防污染主管董某不在岗,其自2024年8月起兼职中发****号船船长;同日发现某航运公司海务主管殷某系该公司安全与防污染主管人员,兼职皖中发****船船长。

两家航运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兼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上述两家航运企业立即改正,分别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管理人员缺位可能导致船舶安全管理脱节,对航行安全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不能进行及时跟踪、监督、指导,可能导致发生设备故障及险情事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法及时给船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及岸基保障,难以高效进行应急反应,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无法全职履行职责,错失公司管理重大决策,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可能导致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下降。交通执法部门提醒: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确保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重要角色,一旦脱岗,所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李军、马雪松)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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