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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养老险安徽分公司:反保险欺诈知识解读

2024-07-19 14:34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三大类。

最常见的保险欺诈,多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一、 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4、恶意不实告知等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1、非法设立保险公司。

2、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

3、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

4、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

5、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1、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

2、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

3、伪造或编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

4、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三大类。

最常见的保险欺诈,多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一、 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4、恶意不实告知等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

1、非法设立保险公司。

2、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

3、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

4、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

5、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

1、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

2、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

3、伪造或编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

4、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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