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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鹏:增7条、改6条,工作纪律管些啥?|理论及时语•学条例 明党纪⑥

2024-06-19 12:39   上观新闻

【编者按】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思想汇”栏目与“学习强国”上海学习平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联合推出“理论及时语·学条例 明党纪”系列短视频,围绕《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条款等进行精准解读。

第六集:增7条、改6条,工作纪律管些啥?

主讲嘉宾:万里鹏(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分则”中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那么,工作纪律是什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增强严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本期我们来解读工作纪律条例内容。

(一)工作纪律是什么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党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都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做保证。

(二)工作纪律条例解读

相比2018年版《条例》,本章条款修改内容较多,新增7条,另有6条做了不同幅度增减。

新修订后的工作纪律条例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二是坚决惩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等。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七个方面:

1.工作失职。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新官不理旧账”;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

2.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等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信访、统计等规定;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失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况;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

4.滥用问责。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5.泄露组织秘密。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私自留存有关资料。

6.违规干预和插手。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和经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国企重组改制、经营管理等;各类经营许可证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集体资金、资源使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7.涉外工作违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

(三)增强严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

严守党的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干部的分内之事,党员干部要主动地把工作纪律各项要求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激发积极履职的内生动力。作为党的干部,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廉洁自律规范,激发积极履职的内生动力。

二是加强党纪学习,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行为自觉。党员干部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加强对《条例》的通篇学习,掌握核心要义,以铁的纪律来规范自身言行。

三是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增强时刻检视己身的思想自觉。党员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勇挑重担,积极作为。

【编者按】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思想汇”栏目与“学习强国”上海学习平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联合推出“理论及时语·学条例 明党纪”系列短视频,围绕《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条款等进行精准解读。

第六集:增7条、改6条,工作纪律管些啥?

主讲嘉宾:万里鹏(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分则”中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那么,工作纪律是什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增强严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本期我们来解读工作纪律条例内容。

(一)工作纪律是什么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党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都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做保证。

(二)工作纪律条例解读

相比2018年版《条例》,本章条款修改内容较多,新增7条,另有6条做了不同幅度增减。

新修订后的工作纪律条例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二是坚决惩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等。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七个方面:

1.工作失职。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新官不理旧账”;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

2.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等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信访、统计等规定;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失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况;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

4.滥用问责。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5.泄露组织秘密。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私自留存有关资料。

6.违规干预和插手。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和经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国企重组改制、经营管理等;各类经营许可证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集体资金、资源使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7.涉外工作违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

(三)增强严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

严守党的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干部的分内之事,党员干部要主动地把工作纪律各项要求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自觉。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激发积极履职的内生动力。作为党的干部,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廉洁自律规范,激发积极履职的内生动力。

二是加强党纪学习,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行为自觉。党员干部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加强对《条例》的通篇学习,掌握核心要义,以铁的纪律来规范自身言行。

三是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增强时刻检视己身的思想自觉。党员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勇挑重担,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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